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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经环资〔2009〕405号)


各市州经委,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规范我省节水产品生产销售市场,我委制定了《四川省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节水技术进步,规范我省节水产品生产销售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节水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第三条 节水产品评审确认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节水产品进行评审并确认的活动。节水产品评审采用自愿申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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