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项目经济效益,重大装备国产化、自主化及产业配套和其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其他可提供的证明材料(非必须),包括:形成的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查新报告、工艺审查报告、相关财务凭证。
(二)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
1.项目协议书或项目申报书及立项批文;
2.项目总结报告;
3.拨款使用情况说明;
4.失败原因分析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当向市(州)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委按第六条规定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六个月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组由同行业生产技术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5至7人,原则上为单数。
验收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进入验收组。
第九条 验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验收主持单位委托,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项目承担单位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在报告中注明;
(五)验收组成员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验收组成员咨询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市(州)经委负责填写《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验收证书,报省经委备案。
省经委可在收到上报的备案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在半年内组织相关部门按一定比例对验收项目进行复核抽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验收单位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根据情节轻重,按《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7〕60号)的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承担单位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