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经重装函〔2009〕1184号)
各市(州)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东方电气集团:
我省从2007年开始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计划,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目前,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实施良好,部分项目已具备验收条件。为规范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黄以光、郑晏华
联系电话:86264841、86266107(传真)
电子邮箱:sczdb2006@163.com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项目的管理、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的验收是指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对列入各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并得到“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的项目进行验收。其它创新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验收采用分级负责、授权验收原则进行。四川省经委归口管理和组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项目原则上由省经委授权项目所在市(州)经委组织验收。
第四条 项目完成且符合四川省有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条件的,鉴定和验收同步进行。
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后,再进行验收。
已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的,只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但因故未能全面完成计划协议书规定的开发内容和经济指标的,进行总结验收。
项目已进行,但因技术、经济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条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议书或申报书所列开发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产品国产化、自主化情况;
(三)协议书或申报书规定指标及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协议书或申报书中所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如失败进行结题验收,则增加项目失败的原因分析。
第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资料:
(一)完成项目
1.项目协议书或项目申报书及立项批文;
2.研制总结(包括技术、试生产等)报告;
3.产品、技术标准或用户技术规范(不涉密);
4.用户使用报告;
5.性能测试报告或用户检测报告(对单台〔套〕产品);
6.项目投资决算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