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连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9]266号)
大连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制定价格评估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价格评估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规定,并参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9号)有关标准,现对你单位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估价标的案值在万元以下的,按分档定额收费,收费起点为100元,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标的案值在1万元以上的,按分档定率收费,即先计算各档收费金额,再将各档金额累加收取,收费率详见附表二。
二、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发生的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三、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按实际评估项目分别计算收取费用。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或当事人预付,待结案时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的收费额为最高收费额,下浮不限。
五、本批复下发后,你单位按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1、收费标准表一
2、收费标准表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1:收费标准附表一
案值分档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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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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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00元
| 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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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3000元
|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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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000元
| 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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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10000元
| 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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