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卫法监发[2009]187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职业病人总数逐年上升,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薄弱,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省卫生厅决定在继续加强原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职业病防治的基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快职业病服务机构建设,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在原有机构(含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确保职业病诊断覆盖到省、市两级,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县(市、区),逐步实现职业病检查下乡镇、进社区。
在省人民医院和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成立省级职业病科;市(州)级由市(州)卫生局确定两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成立职业病科;县级由县(市、区)卫生局确定一所综合医院成立职业病科。省、市、县确定的设置职业病科的医院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病床,以满足职业病诊治的需要。
省级医院职业病科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市、县级医院职业病科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目前暂不具备单独设置职业病科条件的县级综合医院,可以挂靠到公共卫生科,配备相应人员,确保能开展工作。
二、完善医疗机构职业病科工作职能
我省将加强和完善甘肃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
省级和市级医疗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档案;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县级医疗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开展职业病接诊及应急救治工作;向上一级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分诊职业病病例;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档案,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根据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及《职业病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到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经省卫生厅批准后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