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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提高全民节能减排意识,有效拉动国内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量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要求,在全省开展2009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推广工作目标和财政补贴标准
  国家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以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亿只以上,下达我省推广任务450万只。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二、推广产品及生产商情况
  中标产品生产商是通过国家统一招投标确定的。今年在我省开展高效照明推广的企业是: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强凌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立达信集团有限公司、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和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企业名称及推广计划见附表一)。
  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是由国家发改委从产品质量、能效标准等方面严格评选出的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中标产品有三大类、18个品种规格。产品销售价格是中标企业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中央财政补贴后的价格(见附表二)。

  三、推广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全省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各市州、县(区)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各市州、扩权县的组织领导可参照执行。

  (二)推广方式:
  今年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主要以中标企业推广为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推广重点对象:
  今年全省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重点是:灾后恢复重建地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大中城市居民用户、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照明节能改造、民政福利机构、农村和贫困地区。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引导推广企业在这些地区、单位重点推广。

  (四)推广工作时间安排:
  5月中旬-6月中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联系衔接,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省级相关部门做好推广工作实施准备工作,推广企业制定各自产品的推广方案;

  6月下旬-7月上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推广企业开展集中推广宣传工作;

  7月中旬-11月下旬:推广企业与用户签订销售协议,开展销售、安装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各种表格;

  7月上旬-10月中旬: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广企业共同开展向民政福利机构赠送高效照明产品的工作;

  8月上旬-11月下旬:各级有关部门开展验收抽查工作;

  12月上旬-12月下旬:市州发改、财政部门做好推广总结工作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月中旬-2010年1月下旬:落实国家财政补贴。

  四、推广工作要求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和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国计民生,各地有关部门及各推广企业要给予高度重视。

  (一)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1、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科(处)室,落实责任到人,制定工作方案,排定工作进度,提出工作要求,确保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2、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企业的推广,做好宣传、调研和协调工作。宣传工作要逐级以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层层传达,认真领会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国家财政补贴后的经济实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务使推广工作得到大宗用户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的大力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按要求必须使用高效照明产品,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工程投资。各地有关部门应在各灾区建设项目和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中积极宣传使用推广企业的中标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制定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4、各地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抽查、监督工作,确保推广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抽查时重点注意产品质量和价格是否符合中标标准,产品安装是否合格,用户购买是否自用、购买数量是否超过限额(居民用户购买量不超过10只/人,大宗用户购买用于备用的产品数量不超过使用量的20%)等方面,坚决杜绝非法牟利现象。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各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教育行政管理、建设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做好所属职能范围内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

  5、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要求,认真做好推广任务验收和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申报等工作。县(区)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在本地推广工作结束时,会同推广企业共同按要求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可从财政部网站上下载)的附表一和附表二(包括电子表格),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6、各地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发现亮点、总结经验。

  (二)对推广企业的要求
  1、在各地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推广工作,切实履行中标承诺。
  2、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
  3、在产品外包装上和本体上统一印制(或粘贴)规范的“政府补贴、绿照工程”标识。
  4、应积极主动筹划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必要时可请求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助。宣传内容要包括有关高效照明知识普及、本次推广政策、推广企业产品中标品种规格、补贴后的销售价格、推广程序及相关验收证明材料。
  5、产品销售时应保证用户购买数量不得超过限额(居民用户购买量不超过10只/人,大宗用户购买用于备用的产品数量不超过使用量的20%)。确保不得发生非法牟利的问题,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重处违规企业。
  6、原则上应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对有特殊安装要求使得安装成本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应由推广企业和用户协商解决。
  7、应与大宗用户签订销售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相关文件的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得到用户确认验收签章。应与居民用户填写居民用户购买登记表(附表四),取得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确认验收签章,并填写《四川省2009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验收表》(附表三)。凡未通过用户验收者,不安排财政补贴。
  8、应留存销售合同(协议)、居民用户购买登记表、确认验收签章表等原始凭证。上报大宗用户验收表(附表三)时应附销售合同(协议);上报居民用户验收表(附表三)时应附居民用户购买登记表(附表四)。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要求,配合县(区)级财政、发改部门认真做好推广任务验收和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申报等工作。
  9、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推广,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计划量的企业,应主动采取力度更大的多种促销方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推广任务。
  10、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的推广进度和情况,各推广企业从8月份以后,于每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报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进度情况汇总表(附表五)。
  (电子邮箱:scjnjpb@163.com)

  联系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减排综合处 霍民 陈敬一
  电话/传真:028-86705852 028-86705854

  省财政厅投资管理处 张正军 翟宇
  电话/传真:028-8672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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