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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五、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领导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要密切关注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医疗救助工作质量和效益。

  (十六)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模式,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渡医疗等现象的发生,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七)强化救助监督。各地要结合政策调整、评议、公示等时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姓名及救助金额在申请人长期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救助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按季报告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救助政策的调整变动和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投入情况;要充分认识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虚报、不瞒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为各级掌握救助情况、分析救助形势、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我省将确定2-3个设区的市作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示范点,重点探索如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探索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简化申请审批程序,与相关保障制度搞好衔接等;各设区的市也要选择1-2个县作为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示范点,带动当地医疗救助工作创新发展。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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