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简化程序,避免重复审核。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以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凭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证明等,经村(居)委会确认后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大病关怀救助,可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补助的困难居民,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认定证,以及有关部门发放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证和学生、儿童持有的重度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定期将享受家庭缴费补助的困难居民名单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民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四、加大投入力度,严格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原筹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救助人数的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足额将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十三)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年度用于住院救助的资金不得低于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60%;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必须达到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收入的85%以上(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收入=上年度基金结转+本年度各级财政投入的医疗救助资金和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对年度救助资金结存过多、不能落实当地财政应负担资金的市、县,省财政、民政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抵减补助资金。
(十四)严格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社〔2004〕2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要逐步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财政管钱”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环节,提高效益,逐步实现直接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