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要积极推行医前救助,按一定比例预付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住院治疗。
(五)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如苯丙酮尿症等),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救助形式和救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卫生站、乡(镇)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便利条件,引导救助对象立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门诊就医、购药。
(六)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家庭缴费部分,要按照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七)临时医疗救助。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年救助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确定,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以内。
(八)大病关怀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九)其它形式的救助。各级政府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并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便捷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十)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进一步便捷救助程序,努力做到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医前、医中救助,要急事急办,尽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医后救助至少采取一季一审的办法,审批时间必须安排在季中。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保障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衔接,探索建立统一服务平台并实行困难群众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补偿、救助资金的“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