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人工成本信息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测算、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综合平衡确定后,定期上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需要适时发布。
第十一条 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指导价信息和材料市场价信息。
本办法所称材料指导价信息是指由省和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材料的市场价格经综合确定的价格信息;
本办法所称材料市场价信息是指材料信息指导价品种以外,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不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
第十三条 材料指导价信息中所公布的材料品种,由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 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原则上每两个月发布一次,应当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需要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予以确认后方可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当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台有关规定,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予以调整和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是指机械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工作8小时所必须耗用的人工、材料与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之和。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机上人工费、安拆费及中小型机械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构成。
机上人工单价指导价、机用燃料动力价格及有关规定等发生变化时,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随之调整。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应当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租赁价格信息包括周转料具租赁和施工机械租赁价格信息。
租赁价格信息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发布。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价格信息,可以作为施工企业预测固定成本、施工成本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