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二)与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三)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工程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的自然人,应向所在县级经委(经贸局)申请批准,申请材料如下:
(一)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四、审核批准程序。有关经委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审查同意施工作业的,发放《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通知书》,市(县)级经委应向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要按照已签订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重新审核、调整施工方案。
五、强化电力行政执法。各市、县经委、有关电力企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加大对《
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各级经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切实履行好职责,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加强专业技术力量的配备,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依法行政,加强督查。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虽经审核批准但超出批准规定范围的,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要责令改正,待补办批准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貌;对电力设施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督促当地电力企业妥善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相邻关系,避免电力设施发生事故影响其他设施的安全;对其他设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设备维护的,要督促电力企业与其他相关单位按照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协商解决,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