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
(晋经电力字〔2009〕148号)
各市、县经委,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
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能源局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实施安全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13号)精神,强化我省电力设施保护,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各市、县经委要会同电网及发电企业,按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第九、第
十条的规定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要督促电网及发电企业尽快制作、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
二、审核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以下作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向相关经委提出施工作业申请,相关经委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具体意见,并对其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超高车辆及其它高大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可能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
(六)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在50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或在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速公路、铁路等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省经委申请;在220千伏、110千伏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所在市经委申请;在35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所在县经委(经贸局)申请。具体申请材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