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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定》的通知
(晋卫医[2009]131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方便护士办理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手续,规范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厅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卫生厅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护士办理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

  第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执业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注册相关手续。厅直厅管医疗机构护士的延续注册手续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现执业机构同意延续注册的证明(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相应的栏目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三)在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五)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第五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根据不同情形,应当向拟执业地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跨省变更执业地点,属于出省变更的,直接到拟执业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属于入省变更,变更到厅直厅管医疗机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到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向拟执业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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