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巩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168号)中“五项制度”和“十不准”的规定。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
18.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按照自愿、合法、平等、及时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好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实行行政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
19.切实抓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六)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0.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行政首长要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1.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