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9〕85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7万元调整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