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精神,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安置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时,要把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向退役士兵讲清楚,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为保卫祖国安全、抗御自然灾害、处理突发事件所做的贡献,宣传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使各部门、行业、系统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推进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安置政策的落实。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政府分配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各级政府要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要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要做到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既要抓好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又要抓好长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可与当地成人大学、技术专科学校及普通大学联合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要将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将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利用劳动保障、教育、民政部门的资源优势,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认真研究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社会竞争能力。要加强退役士兵中介服务工作,及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服务。
五、切实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