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
全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义务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需就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总数、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各地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要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
对特殊情况需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改工留用的退役士兵,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可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的落户手续给予落户。各地不得向停产、破产、倒闭单位分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报到后先落户的办法,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认真落实各项优待安置政策,不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