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整改、初步完善制度阶段(2011年1月 1日至2011年12月30日)。
1.各市、县对新建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采取预防处理措施的,限期整改。组织白蚁防治企业对调查摸底的各类蚁害场所既有项目进行灭治,清除白蚁孳生场所。
2.省直各有关单位对本行业新建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情况、白蚁危害场所既有项目灭治工作及清除白蚁孳生场所工作进行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省白蚁防治监督检测机构和省物业管理协会及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对白蚁防治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白蚁防治企业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对弄虚作假签订白蚁防治合同而未实施白蚁防治的,或白蚁防治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取消企业白蚁防治资质。
3.各市、县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药剂的供销情况进行检查。省农业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市、县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4.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省直各有关单位制定白蚁防治管理制度(含白蚁防治强制性预防处理、质量监督),制定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白蚁防治质量检测验收规范。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1. 省直各有关单位发布本行业白蚁防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类蚁害场所的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测验收规范和新建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管理办法。
2.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建立蚁害场所定期灭治、新建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清除白蚁孳生场所、白蚁防治药剂管理等工作的抽查、检查制度,逐步完善白蚁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3.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白蚁防治和质量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服务收费标准。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省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白蚁预防处理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和白蚁预防、灭杀后期管理制度。
5.健全省白蚁防治研究机构、省白蚁防治监督检测机构、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建立省白蚁防治信息网络系统,完善管理规则,对白蚁防治专业技术、质量检测、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
6.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白蚁防治药剂管理办法。
7.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总结,省联席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五、省级白蚁防治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