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的通知
(甘卫医发[2009]235号)


厅直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10月6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救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卫生厅刘维忠厅长的指示,为了尽早发现、甄别重症甲型H1N1流感病例,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级医院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要求。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PCR验收,标本的处理必须在BSL-2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二、检测要求。符合条件的省级医院在11月1日前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检测对象为在医院住院病例中,具有流感样病例表现需排查重症甲型H1N1流感的患者;在急诊、发热门诊、内科、儿科门诊流感样病例中自愿、自费检测的患者。检测试剂必须是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评价认可的试剂。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必须首先完成向对应网络实验室采集送检流感样病例标本20-30份的任务。

  三、流感样病例阳性标本及其有关信息的处理。符合条件的省级医院对检测出的病毒核酸阳性标本,必须及时送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培养工作。送检时务必填写流感样病例信息送检表(见附件)。阳性病例的信息一定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或订正报告。

  四、重症病例的处理。符合条件的省级医院检测发现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时,将患者及时送到具备医疗救治的病房或医院救治,及时报告,并要求每天将重症病例救治的进展情况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其他。操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医院要做好院内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流感样病例信息送检表

  医院名称:                    标本标号:       
  1、病例类型:
  □门诊病例   □急诊病例   □住院病例

  2、基本信息(注释:除有特别要求,否则请勿使用阴历纪年。下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