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符合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均可申报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
第七条 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分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三个级别。凡连续两年保持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符合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并通过省卫生厅和市州文明委验收的可申报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连续四年保持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通过省卫生厅和市州文明委验收的可申报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标兵;连续两年保持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通过省卫生厅和市州文明委验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或推荐申报全国卫生行业文明单位。
第八条 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请、审核拟定、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1)名额控制。为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原则上全省卫生行业每两年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个,文明单位10个。(2)自愿申请。凡符合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含100张床位以上民营医疗机构),每年可自愿向省卫生厅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中央在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也可申报文明单位。(3)审核拟定。省卫生厅文明委按照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后,提出拟定文明单位名单,并在全省卫生系统进行公示。(4)考察验收和择优评选。省卫生厅文明委会同各市州文明委对拟定文明单位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经省卫生厅厅务会研究审定并报省文明委备案后,确定表彰名单,进行命名表彰。
第九条 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卫生业务工作达不到全省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