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09]14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我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2004年以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核准范围及管理权限的调整情况进行了清理规范,制定了《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修订版)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依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规定修订。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对我省各级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中明确“由国务院核准”和“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3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的核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4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各部门不得增减本目录规定的范围。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修订版。根据国家调整或新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我省实际,将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