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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选矿和球团矿生产企业申办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选矿和球团矿生产企业申办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发改工运[2009]142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

  2008年8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省安监局《关于全省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一〔2008〕24号),对选矿企业的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进行了调整,印发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选矿企业办理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8〕1065号)。2008年9月省安委会又印发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安传〔2008〕2号),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管理提出了新的措施,要求各类尾矿库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此,经研究,对选矿企业办理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应条件作相应调整:

  一、具有尾矿库的选矿企业,在申办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尾矿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没有尾矿库或尾矿全部综合利用(制砖、筑路、充填等)的选矿企业,仍按冀发改工运〔2008〕1065号文执行。

  三、按照冀发改工运〔2008〕1065号文已经办理的选矿企业生产许可证,各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安监部门联系,并按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尾矿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上报我委,吊销该选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四、按照《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尾矿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选矿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的必要前置条件,由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办理,今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调整,我委在办理选矿企业生产许可证时,该前置条件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烧结球团矿生产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按照《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办理,对有设计文件的工程,可不单独编写“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但应组成专家组,从生产工艺、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出具是否符合正常生产条件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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