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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的通知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务。
  (四) 护理人员招聘工作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护理人员招聘服务,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等工作。
  (五) 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护理人员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其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解决人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六) 人事、劳动争议调解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其调解与编外护理人员的人事、劳动争议,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 解除聘用关系的护理人员转岗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解聘护理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制定安置方案,组织安置工作,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的转接关事宜等。
  (八) 其它可委托代理的人事管理事项。
  第四条 鼓励医院通过人才派遣模式对编制外护理人员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所需的各类人员,医院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人才派遣合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医院和编外护理人员是聘用使用关系。
  第五条 各医院在对编外护理人员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等服务时,医院应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派遣)合同书,合同应包括委托实行人事代理(派遣)的内容、工作程序、合同期限及其它服务约定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合同,保障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厅直各医院应积极稳妥推进编外护理人员实施人事代理(派遣),原则上截止2009年12月底之前,厅直各医院要完成编外护理人员全员人事代理(派遣)制,同时完成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参保率达百分之百。
  第七条 厅直各医院在全面完成编外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进编外护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原则上分两步完成:在3年内达到编外护理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同年资正式在编护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5年内比照正式在编护理人员工资核套工资,达到与正式在编护理人员一致的收入水平,实现同工同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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