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卫人发〔2009〕254号)
厅直各单位,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指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厅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和各单位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尽快完成编外护理人员的人事代理(派遣)工作。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甘肃省卫生厅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国家《
劳动合同法》相关精神和我省关于规范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厅系统护理人员的用工状况,为进一步规范编外护理人员用工的程序和机制,激励护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体现“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分配理念,结合省卫生厅“卫生人才建设年”任务目标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机制体制创新的要求,决定在省卫生厅系统积极稳步推进编外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制度,为了明确和规范人事代理(派遣)工作的原则、程序、管理和待遇等,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是指卫生厅系统中编制以外聘用的护理人员,由聘用医院委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其进行人事管理事项的代理行为。
中央在兰医疗卫生单位、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部队、厂矿企业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的内容和范围。
(一) 人事档案管理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本院编外护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应符合人事档案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二) 人事关系管理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护理人员接转人事关系、核算工龄、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三) 代理社会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