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荐上报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9〕415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关于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办人发〔2009〕147号)精神,省卫生厅 拟在全省卫生系统范围内推荐上报一批在近年来各项重大事件中忠实履行职责,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先进典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称号和奖励办法
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义联合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类医药卫生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名额分配见附件。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医药卫生工作新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2.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善于钻研、业务精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