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设对象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正式授牌为“甘肃省××学科临床医学中心”。
第五章 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对确定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的单位,省卫生厅将按建设需要,经综合平衡后,申请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予以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添置,扶持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基地及学科人才队伍的建设,支持科技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临床医学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根据上一年考核情况确定拨款进度。临床医学中心单位匹配经费与拨款统一使用,单独设帐,专项管理。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内容,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建设内容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为:
(一)改善临床和实验设施条件。根据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计划,购置用于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开展研究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及相应配套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研究基地和临床基地。
(二)重点诊疗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根据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方向,选准重点诊疗病种及优化方案,积极参与国内外医疗市场竞争。加强国内外临床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技术。
(三)学科人才建设。积极培养或引进与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队伍,并为我省培养相关高层次专业人才。
(四)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临床医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采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临床医学中心业务指导和发展。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与国内外、省内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可联合协作建立临床医学中心。可柔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家进行智力支撑,实现资源共享。对柔性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专家进行智力支撑,引进1位,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者发补贴10万元;柔性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专家进行智力支撑,引进1位,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者的发补贴6万元。申报单位与省内医疗机构联合建立的临床医学中心,正高职称人员每年必须在对方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开展诊疗、科研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办理执业地点注册。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与确定的临床医学中心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临床医学中心须每年向省卫生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卫生厅按合同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和验收。对完成建设目标,成效显著者,由省卫生厅对单位予以表彰奖励100万元,并对主要学科负责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的科研经费;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建设目标的临床医学中心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或终止拨款、或撤消建设合同;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成建设目标的临床医学中心,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款或调拨已购置的设备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甘 肃 省
临床医学中心评审标准
专科中心名称
所在单位名称
填 报 时 间: 20
年
月
日
甘肃省卫生厅
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的准入及验收。
2、临床医学中心的准入分数应在800以上,并根据当年中心评审指标数,按得分数高低确定。验收分数应在900分以上为合格。
3、备注栏中加*的为参评的必备条件。
4、送评材料应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参评资格。
一、专业技术水平(150分)
2008-2009年开展项目
(列出3项代表本专科技术水平的项目)
| 指 标
| 数据
| 自我评估
(分值)
| 专家评估
(分值)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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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分
| 开展时间
| 全省最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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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例数
| 全省最多(10分)、≥20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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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领先
| 国内(10分)、本省(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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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分
| 开展时间
| 全省最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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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展例数
| 全省最多(10分)、≥20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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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领先
| 国内(10分)、本省(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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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分
| 开展时间
| 全省最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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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例数
| 全省最多(10分)、≥20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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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领先
| 国内(10分)、本省(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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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代表临床病种综合诊治水平病例)
| 指 标
| 数据
| 自评分
| 专家评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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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分
| 诊治例数
| 全省最多(15分)≥20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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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冶水平
| 国内(15分)、本省(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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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分
| 诊治例数
| 全省最多(15分)≥20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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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冶水平
| 国内(15分)、本省(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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