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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评审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评审的通知
(甘卫人发〔2009〕288号)


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推动甘肃省临床医学健康发展,提升我省医疗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快重点学科和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认真做好省级临床医学中心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拟在省级医院建立5个省级临床医学中心,总预算经费1000万元,对评审确定的每个临床医学中心给予200万元左右经费支持。

  二、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周期为3年,每个学科只设一个临床医学中心。2010和2011年的经费支持视经费预算情况逐步加大。

  三、各医院可根据自身学科建设情况选报1-2个临床医学中心。对评审确定的临床医学中心各单位需承诺在2009年按1:2配套经费,2010年和2011年按1:1配套经费。即2009年每个医院需配套400万元。

  四、评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材料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差额投票表决。

  五、申报单位在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申请书》。申报材料、科研成果、业绩材料、论文、专著和证明材料原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议、公示后,报送省卫生厅人事处。书面申请书80份(含科研成果、业绩材料、论文、专著和证明材料),电子版一份。

  六、推荐评审时间安排

  (一)11月25日前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卫生厅人事处。

  (二)11月30日至12月3日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初审;12月初进行评审。

  联 系 人:王胜、杨芳胜

  联系电话:4818117,4818119

  电子信箱:yangfs@gansu.gov.cn。

  附件:1.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2.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评审标准

  3.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申请表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升我省医疗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医学科技发展,促进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确定的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上,选拔若干个管理、服务和技术先进的学科,经过6年的建设,到2015年,在全省建成若干个省内领先水平的省临床医学中心,其中个别学科在西北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并争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培养一批中青年医学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产生一批高水平的医学科技成果,形成一套符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的医学学科建设和卫生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促进全省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升全省医疗卫生技术整体水平,更好地保障全省人民健康。
  第三条 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计划自2009年起实施。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个周期建设5-6个临床医学中心。省卫生厅2009年设立1000-3000万元建设基金,对确定的临床医学中心每年给予200-500万元左右经费支持。并对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进行全过程和目标化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的成效。原则上同级同类学科只设一个中心。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临床医学中心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建设原则: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兼顾布局的原则;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定期考核、目标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中心汇集我省层次最高、力量最强的优秀学科,对严重影响我省居民健康的重大疾病防治与控制开展研究,经过5年的建设,逐步成为管理现代、服务精良、技术先进、设备完善的具有相当规模的标志性医疗中心。
  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同时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学术交流基地、国内外合作研究基地、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培训规范化基地,为构筑甘肃卫生人才高地,完善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甘肃卫生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单位均可申报。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中心申报条件。申报科室需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中心负责人被确定为甘肃省领军人才,具有一支医德医风良好,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拼搏、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秀团队,近3年未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
  (二)学科主攻方向明确、建设计划可行、5年内可以达到建设目标;
  (三)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并在某些领域具有全省首创或领先的防治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关键技术问题,科研学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近5年曾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承担过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及子项目等),或卫生部科研项目、甘肃省科研项目、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主要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
  (五)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六)近5年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I、ISTP和ISR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会议论文4篇以上;
  (七)整体服务水准优良,设施先进,具有一定规模,核定床位数不低于50张;
  (八)管理科学有序,医疗质量高,床位周转率、疾病诊断治愈率及各项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评估指标在省内同行中名列前茅;
  (九)单位按1:1以上比例配套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费,同时保证临床医学中心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以及必要的科研条件;
  (十)单位有本学科的发展规划,近3年一直作为本单位重点扶持对象。单位其他相关的学科(或辅助学科)群对该学科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
  (十一)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设施先进,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实验室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填写《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申报表》和《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评审标准》。《申报表》、《评审标准》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卫生厅。
  第九条 评审的程序为初审、复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省卫生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科室在省内外的临床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及重点发展方向的先进性、科学性进行评审。评审分为:
  (一)初审 对申请科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复审 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答辩,同一学科现场进行擂台答辩,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综合论证。
  (三)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我省临床医学中心综合建设目标要求等情况,由省卫生厅研究确定建设对象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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