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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依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24小时内做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对于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证认可范围内的品种,如果是港口企业对该品种的第一次作业,应在申报第一次作业的同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申请实行定期申报,定期申报时间不超过1个月。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定期申报相关材料,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定期申报。

  第十七条 超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经营范围需临时作业的危险货物,可实行临时申报。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危险货物临时作业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时作业申请在三日内做出核准或不准予的决定,通知申请企业,并通报海事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申报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应报事项,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

  申报员应参加由港口管理部门或由其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泊位进行作业,作业期间要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能,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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