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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现场管理、操作人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上岗资格证书;

  (九)危险货物作业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务、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等;

  (十)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第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认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十一条 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或停业、歇业、退出或重新营业的,应向原认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变更申请书》,提交原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和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停业、歇业、退出经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停业(歇业、退出)申请书》,上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到原认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重新营业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区、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应于批准文件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年度核验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验,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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