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开发区在大连湾、大窑湾、鲇鱼湾、大孤山半岛区域内,其码头靠泊能力在3000吨级及以上的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口岸局)负责本辖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第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预评价应由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可行性研究审查前完成。
安全验收评价应在项目建设竣工、试生产运行后进行,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其他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按照《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审批文件;
(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应急设备、设施明细表及其分布图;
(六)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