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港口发〔2009〕184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口岸局),局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规范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现将《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维护港口经营人、作业委托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以及集装箱拆装箱等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办法。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