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4.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根据《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公正地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确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科技计划项目在转化实施过程中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社会与经济效益凸显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适时向社会发布。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科技研发项目完成形成的成果要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编制科技成果公报,并在科技成果网站上发布科技成果有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自主创新成果转移提供咨询、交易、技术和市场化风险评估、孵化等服务。
5.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进一步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加快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开展原创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产业化,政府科研经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良好的产学研结合项目倾斜。对在自主创新成果转让及产学研合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在申报科技项目及经费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对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把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根本目的和重要评价指标,省科技奖励把成果转化应用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政府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的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国内、国外专利,获得自主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
6.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在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评聘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建立专利奖励制度,奖励在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支持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技术有偿转让。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发明专利实施项目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