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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是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重点把握区域、流域开发利用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二是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互动。三是推动造纸、化工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规划环评,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四是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防止规划实施对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产生不良影响。五是认真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环评,协调好路网、港口布局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景观生态格局之间的关系。六是严格规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促进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区域产业合理衔接,推动建立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产业空间布局体系。七是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深入论证行业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布局等的合理性。八是开展跟踪评价试点,有重点地选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较成熟的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规划的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五、完善制度,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环保与发改、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各规划编制部门应在年初对本部门拟编制或修订规划进行汇总,通报本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及时跟踪规划环评进展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规划环评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规划环评经费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年初制定的规划编制计划,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该经费应严格支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三)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对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审查小组成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行为的,将依照《条例》予以处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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