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98号 2009年11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从调整生产力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保障公众环境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扎实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规划环评的理念,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从“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总结经验”等方面加强规划环评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坚持全面普及与重点部门宣传相结合,既要在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认识上下功夫,又要重点对发改、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等规划审批和编制部门进行重点宣传。通过《条例》宣传,使规划环评理念、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深入人心。坚持近期集中宣传和远期完善机制相结合,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又要做好制度、能力、技术等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分工合作,形成《条例》的共管机制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环评的责任,督促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审批机关必须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上报规划草案中缺少相应规划环评内容或文件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一律不得予以审批。各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规划应编制的环评类型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专项规划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加强审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规划审批部门提供切实的环境保护意见。
四、抓住重点,加快《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