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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工作的通知
(大经发〔2009〕162号)


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等三项许可办法的通知》(辽经电力[2005]81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部门。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企业,须向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我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工作严格按《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执行。凡满足《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及本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注册地在大连市的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企业,可向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合格的,报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二、资质条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营规模与能力,保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工作质量,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我市将《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第四条申请条件“经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调整为“经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经营场地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从业人数在10人及以上”,其它条件不变。

  三、科学布局。我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开展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在不影响我市环保、卫生、消防、安全、交通等前提下,设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企业。

  四、受理程序。申请受理时间:2009年10月19-23日。申请企业到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或相应地区(仅限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经发局领取并填报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表,将申请表和《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A4版式),于10月30日前报到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或相应地区经发局。统一由大连市经济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按《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条件,对申请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到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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