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以保护为前提。认真研究制定生态保护工作行动计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集聚放大城市的生态优势,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环境,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城市生态绿化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三、加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组织领导
凡获得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称号两年以上的,均可向省政府提出创建省生态园林城市申请。对申报城市(县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并在省级平面媒体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授予“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称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制定《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积极推动全省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各级政府要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本地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内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本地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搞好城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要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创建活动。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绿化、环保、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形成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整体合力。
附件:
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一、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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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 标 名 称│ 标 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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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综合物种指数 │ ≥0.5 │ 参考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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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地植物指数 │ ≥0.8 │ 约束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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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标 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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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成区绿地率(%) │ ≥38 │ 约束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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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2 │ │
│ 4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上标2)/人) │ │ 约束性指标│
│ │ │(其中:老城区≥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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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 │
│ │ │ (设区市) │ │
│ 5 │建成区规模公园数量(个) │ │ 约束性指标│
│ │ │ ≥3 │ │
│ │ │ (县、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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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0 │ │
│ │ │ (新城区) │ │
│ 6 │公园绿地服务区域比率(%) │ │ 约束性指标│
│ │ │ ≥60 │ │
│ │ │ (老城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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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人均乔木数量(株) │ ≥3 │ 参考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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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建水体驳岸生态化率(%) │ ≥90 │ 参考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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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50% │ 参考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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