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各设区市要按照赣发〔2009〕9号文件确定的筹资标准,统一城镇居民筹资和缴费标准。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以上适用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
二是成年人每人每年260元,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仍维持不变,其提高部分(40元)的补助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以上适用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筹资标准由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全额负担。
(二)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实行220元筹资标准的统筹地区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全省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暂定为以下12种,分为二类。Ⅰ类,6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Ⅱ类,6种:(7)精神病;(8)血友病;(9)高血压病;(10)糖尿病;(11)慢性肝炎;(12)慢性支气管炎。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为15000元;Ⅱ类为5000元。
3.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5%;转外诊低于55%。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为成年人30000元,未成年人60000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