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人社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设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地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第三十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