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成立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六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七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一)2009年12月底前,在全省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机构数占全省卫生院总数的30.3%,药品销售额占全省乡镇卫生院总额的51%),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初全部到位。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
(二)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三)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