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制度衔接
(一)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按新农保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妥善做好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核定的养老金发放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养老金拨给银行,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制度,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市、县(区)两级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乡(镇)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并为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协管人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