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血液透析工作的通知
(甘卫医发[2010]26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009年,卫生部通报了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安徽省霍山县医院发生患者因血液透析感染丙肝的事件,山西省、安徽省卫生厅对该事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和严肃处理。我省历来高度重视血液透析工作,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属地自查和血透单位到省人民医院血透室观摩学习并对照整改,省级专家组抽查并通过视频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点评。省人民医院受省卫生厅委托,对大部分血透室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我省的血液透析工作较整改前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血液透析工作,严防院内感染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应尽职责,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力度,特别要加强医院感染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水平,避免“走过场”。对疏于监管造成重大医院感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学规范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医院感染管理等医疗安全工作,要依据现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透析复用器登记,强化安全意识,细化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要建立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医院感染病例诊断和报告制度,加强医院感染监测,注重防控措施到位,发生医院感染事件后必须按照《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等规定及时报告。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血液透析等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各项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手卫生规范,严禁为了减少工作量、降低成本而造成消毒隔离不到位,导致医院感染事件发生。同时,要对消毒剂进行效价检测监测,确保消毒剂消毒效价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