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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甘卫地发〔2010〕28号)


各市、州卫生局(地病办)、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决定对各地完成《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并联合印发了《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09〕217号,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水利、林业、教育、广电、工商、质检、盐业等部门联合组成省级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我省落实完成《规划》情况的考核评估工作。各市、州相应成立市、州级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考核评估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县(区、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2010年10月底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和报告报送市(州)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市、州考评领导小组在辖区内随机抽取1个县(区、市)进行考评,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州)汇总后的自查报告及市(州)级考评报告,报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省级考核评估领导小组于2011年1月至3月开展对市(州)级的考评,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地方病考评结果及报告报送卫生部,申报国家考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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