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龙泉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70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龙泉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请示》(浙人保财险发[2008]264号)及其补正材料符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的规定。为此,依据《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如下:1.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龙泉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为龙泉市中山东路134号;2.你公司应及时交回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持本决定领取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