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三)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条件、发放程序、奖励范围严格按照《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二、奖励经费来源
(一)属于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奖励由同级财政集中统一支付。
(二)差额、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励经费由单位解决。
(三)企业所需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解决。
(四)停产、半停产企业,原则由单位解决。如果一时无法解决的,待改制、破产时将奖励经费一并列入职工安置费用解决。
三、奖励资格审核确认及奖金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计划生育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
(二)单位审核、发放。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
(三)需由财政支付奖励经费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审核发放。改制破产企业符合政策的人员,纳入职工安置费用范围。已经破产企业的职工未领取奖励资金的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筹措解决。
2009年9月30日以前符合条件的于今年11月31日前按以上规定程序上报。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8月1日前上报,报送内容包括《奖励审批表》、《奖励花名册》和《奖励汇总表》,每年9月底以前发放到位。
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奖励落实的监督检查
(一)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财政、国资、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安、交通、商务、粮食、供销、物产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把奖励落实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一票否决。有弄虚作假、冒领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