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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核准备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凡安监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备不予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不予备案。从2009年起自治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严格限制容量为250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年产7万吨以下聚丙烯装置、5000吨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15万吨以下烧碱装置、2万吨以下氢氧化钾装置、半密闭电石炉等项目建设,淘汰50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4万吨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严格审查剧毒品、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做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8号令)。各级安监机构要对在建和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督查,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或停止建设,并进行相应处罚;要严格做好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从项目源头把好安全关,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项目,保证安全生产;要组织做好国家总局8号令的宣贯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自治区安监局要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贯彻 8号令的实施细则。
  (六)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地级市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6- 2008《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3017-2008《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3 [2009]124号)等文件要求,鼓励、指导化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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