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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对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许可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由市、县 (区)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材料,发证机关方可颁发许可证。
  3.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申请经营、储存、使用等其他许可的,由市、县(区)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4.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行政许可期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现状安全评价报告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合成氨、光气化、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多聚甲醛等危险工艺或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6)新建项目的生产装置,必须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现有生产企业,凡是危险工艺或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的关键装置和部位没有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的,要尽快制定技术改造计划,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否则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储存液氯、液氨及易燃易爆气(液)体的装置,必须安装泄漏报警仪、温度计、液位计等安全设施,否则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化工装置中,因工艺、设备和设施安全等情况下不需要装备自动化控制、超限报警及安全连锁紧急停车系统的,企业应当提出不需要装备的书面报告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纳入不安装改造的范围。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要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对工艺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连锁系统的措施建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要对是否按规定要求安装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连锁装置作出评价。
  7.从2009年起,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地级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人员以及电石铁合金企业的炉前工、操作工岗位工种专业培训,并发上岗资格证。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要从业人员没有资格证的企业,不予颁(换)发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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