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47号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危化准入许可
(一)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制定本区域内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建设,现有化工企业要逐步进入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凡不在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不符合安全规定、符合安全规定但距离繁华居民区、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场所较近的,将限期进入集中区域或园区;凡不在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核准和备案,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各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应当制定消防总体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配套措施,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管委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整体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并将评价结果报各级安监局备案。
对于分布在城市内、具有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化学试剂商店等),各级市、县(区)政府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经营场所。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许可。
1.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进行生产、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或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