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津价费〔2010〕20号)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开展卫生处理服务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77号)精神,同意你局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为出入境检疫处理费(含消毒、除虫、除鼠、除害等),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费(含消毒、除虫、除鼠、除害等)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附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你局通知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