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安排:7月15日-7月30日
主要内容:各区、街道及社区要建立城市民族工作制度,保障城市民族工作有序开展,在各项制度形成文件的基础上,把制度悬挂上墙。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1、城市民族工作表彰制度
区每年召开一次城市民族工作表彰会,对年度城市民族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同时对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在此基础上推荐受市级表彰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以此调动各级各单位对开展城市民族工作的积极性。
2、城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区每年召开一次由区城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社区负责人参加的城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在听取各部门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城市民族工作进行协调、调度和督导。
3、城市民族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区每年召开一次城市民族工作情况通报会,向世居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骨干通报城市民族工作开展情况、城市有关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城市管理执法情况等相关工作。街道及社区每半年召开一次。
4、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法规学习制度
区每年组织世居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骨干进行一次党的民族政策及《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可与城市民族工作情况通报会合并召开。街道及社区可每半年组织一次。
5、城市民族工作联谊访问制度
各社区要做到对本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四个必访”,即:有大病必访、有影响生活困难必访、有特殊情况必访、有重大纠纷必访。同时对辖区内贫困少数民族家庭进行救助,并对救助情况情况及解决困难情况进行登记。
6、城市民族工作信访接待制度
各区民宗工作部门向全区公开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热线(可为办公电话),适时接受少数民族群众信访接待及利益诉求,并形成首访责任制、限时办结制。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强力推进。
各区民宗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把城市民族工作的开展作为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的有效载体,采取多种措施,整合全社会力量强化工作落实。要紧紧抓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这一重大机遇,按照市两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精神要求,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协调工作。强力推进城市民族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制、工作网络、台账资料和制度建设,不断开创城市民族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