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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8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8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知
(莆政土[2009]16号)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08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9]46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征收涵江区白塘镇镇前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041公顷,上梧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964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68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征地的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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